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2770号之一
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街合贤村合贤集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莱特纸张油墨市场15栋2-6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武汉奥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