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光影空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梁某、湖北光影空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366号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0253XW。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某,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湖北光影空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373285X。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光影空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