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437号
申请人: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青山区白玉山街火官庙村第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88801243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茅屋岭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2330882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77041716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顺路面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钢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顺路面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荣钢市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荣钢市政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20×××17;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宏源伟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6000元(账号:20×××17;开户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