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437号之一
原告: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青山区白玉山街火官庙村第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88801243U。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茅屋岭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233088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联顺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周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