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75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5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法官助理董曼
书记员乔鸿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