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325394582。
法定代表人:韩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1幢1单元5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97871C。
法定代表人:陈贵芳,总经理。
原审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贝尔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东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6MA77C8BB3C。
法定代表人:屈文广,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贝尔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5民初9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故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