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瑞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9399号之二
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1幢1单元5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97871C。
法定代表人:陈贵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梅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325394582。
法定代表人:韩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彤,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贝尔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万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鄂0115民初9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向武汉长江通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停止支付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162万元,停止支付时间从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止。2020年5月22日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万元的查封、冻结、扣划等;
二、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蒋学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栋2单元6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002203)的房屋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腊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宋药婧
书记员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