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9399号之一
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1幢1单元5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97871C。
法定代表人:陈贵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梅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325394582。
法定代表人:韩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彤,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贝尔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东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6MA77C8BB3C。
法定代表人:屈文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逵,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贝尔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万元。担保人蒋学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栋2单元6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002203)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联机电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划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蒋学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栋2单元6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002203)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腊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药婧
书记员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