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鄂2827执1142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7年4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75694J。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武汉友谊支行有存款36550.46元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凤凰支行有存款3894.88元存款。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上述两笔存款进行了冻结,并于2021年11月3日对上述两笔共计40445.34元存款予以了强制扣划。经本院对申请人进行调解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的8263.99元的执行请求,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鄂2827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所有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