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执行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75694J。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
被执行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华龙城1栋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0F310E。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27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伦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