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75694J。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韬,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7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起诉陈建华挽回损失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上诉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礼刚审判员谭云审判员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迪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