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75694J。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李琴,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武汉泰合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卫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亚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