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发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1民初6097号
原告贵州发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6DK3BR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花果园项目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栋(E7)1单元19层9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0450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发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发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发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敖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