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牛发祥、蒙平等与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845号
原告:牛发祥,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贵州省人,住清镇市。
原告:***,男,穿青人,1961年3月6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6(贵阳都会)栋(6)1单元24层1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0450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路快,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青水湾渡假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乌江镇养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907921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彝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牛发祥、**、**、***、***诉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青水湾渡假山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2.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牛发祥、**、**、***、***。
审判员*小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