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旭晟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财保16号
申请人:遵义旭晟鑫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富丽苑*****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栋(E7)1单元19层9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旭晟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价值212万元人民币采取查封、冻结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99520304682018000001)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旭晟鑫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万元的财产,且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遵义旭晟鑫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