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天华与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4008号之一
原告:龙天华,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王世伟,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E7(国际金融街**)栋(E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YJTX3。
法定代表人:杨晓琳。
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6(贵阳都会)栋(6)******[花果园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045099。
法定代表人:杨江海。
被告: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代码:91520000556649542U。
法定代表人:张啟波。
被告:郑永刚,男,1978年5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龙天华与被告郑永刚、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天华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天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8元,减半收取13274元,由原告龙天华负担。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