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礼成与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4009号
原告:任礼成,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祥、罗红艳,、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世伟,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东、郑敬钟,、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分别为特别授权代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E7(国际金融街**)栋(E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YJTX3。
法定代表人:杨晓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6(贵阳都会)栋(6)******(花果园社区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045099。
法定代表人:杨江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A3140代码915200000556649542U。
法定代表人:张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赞翔、胡正伟,、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任礼成与被告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任礼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礼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国芬
人民陪审员  李洋庆
人民陪审员  杨国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