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强与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5091号
原告:刘强,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李宗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世伟,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E7(国际金融街**)栋(E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YJTX3。
法定代表人:杨晓琳。
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6(贵阳都会)栋(6)******(花果园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045099。
法定代表人:杨江海。
被告: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代码91520000556649542U。
法定代表人:张啓波。
原告刘强诉被告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8元,减半收取计5879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