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81民初5091号
原告:刘强,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李宗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世伟,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E7(国际金融街**)栋(E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KYJTX3。
法定代表人:杨晓琳。
被告: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第6(贵阳都会)栋(6)******(花果园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045099。
法定代表人:杨江海。
被告: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代码91520000556649542U。
法定代表人:张啓波。
原告刘强诉被告王世伟、贵州诚信海玲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8元,减半收取计5879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