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282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溜江村溪尾区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11285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207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红庙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1357701L。
法定代表人:苏方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西街芳邻一品5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49927871。
法定代表人:鄢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苏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解决方案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洪雪娇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