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5860号 原告:***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07U40F。 法定代表人:汝其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664797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楠公司)与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楠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东久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久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支付此款自2019年8月14日开始至付清日按照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计:69800元),合计369800元;2、判令被告东久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原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东久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东久公司将滨文中学通风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组织施工,现工程早已施工完毕,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东久公司协商一致,被告东久公司先付工程款500000元,余款待结算后再付。被告东久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总计500000元的银行转账支票,然而因被告东久公司账户没有余额,支票不能兑现。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讨。2019年8月2日,被告东久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被告东久公司承诺于2019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如逾期支付,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并承担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催讨产生的律师费。其余款项由双方结算后支付,被告***对被告东久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东久公司一直以杭州恒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由拖延不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原告的主体不符,该工程是被告东久公司与原告晨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汝其站个人和案外人***共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加盖原告晨楠公司公章。所涉工程款项被告方有1605000元支付给了原告方,按照其工程量的计算来说工程款支付的差不多了。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7月30日,原告晨楠公司与被告东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东久公司将滨文中学通风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晨楠公司施工。现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已经交付使用。 2019年8月2日,被告东久公司、***向原告晨楠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因滨文中学通风安装工程,东久公司承诺于2019年8月13日前***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00元。如逾期支付,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并承担晨楠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催讨产生的律师费。其余工程款由双方结算后支付。***对上述东久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自款项付清日止。 被告东久公司出具上述《付款承诺书》后,于2019年8月17日向原告晨楠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2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晨楠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晨楠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账支票、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原告晨楠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被告东久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被告东久公司、***共同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晨楠公司与被告东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己交付使用。被告东久公司应当按照其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履行其承诺的付款义务。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出具承诺书后,实际只支付涉案工程款2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东久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的诉请,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25000元,剩余工程款2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东久公司支付约定的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汝其站和***系原告晨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完全有权代表原告晨楠公司签订合同,且被告东久公司向原告晨楠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案涉滨文中学项目工程款,故对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东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工程最终结算,故对被告辩称其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已覆盖案涉工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自愿对被告东久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被告东久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以2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7元,减半收取计3499元,由原告***楠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3元,由被告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8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