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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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4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来**,身份证号码XXX,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6647971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1)5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来**、***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8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7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东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41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