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516号
原告:***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808469731。
法定代表人:卢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6428N。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宏,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