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3809号之二

原告:***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808469731。

法定代表人:卢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冰凝,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6428N。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宏,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6月20日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购买PE管材、管件,截止到2019年3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的价格共计14701465.49元,2019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应收账款确认函》,双方确认全部的货款金额为14701465.49元。2019年9月28日,被告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1010900元的货款。至今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3690565.49元尚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690565.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本案,被告所在地为马鞍山市雨山区,合同履行地为宿州市埇桥区。原、被告所签订的《管材采购合同》中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提交马鞍山市人民法院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合同约定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所述,请求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保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提交马鞍山市人民法院解决。”该合同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明确具体且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认定有效。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应由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柏从燕

人民陪审员  李习三

人民陪审员  蔡伟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虹

书记员劳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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