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固始县弘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弘昌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19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808469731(1-3)。
法定代表人:卢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固始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中原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7EM17R。
法定代表人:王庆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107国道老农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3X96QU9A。
法定代表人:陈木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固始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皖1822民初1918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固始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固始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柏从燕
人民陪审员  李康兰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费修文
书 记 员  潘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