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987号
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昭关大街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8938887M。
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3162120A。
法定代表人:童祖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庆春所有的价值3679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9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87元,由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