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324号
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办事机构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和谐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3162120A。
法定代表人:童祖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昌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燕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2324号
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办事机构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和谐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3162120A。
法定代表人:童祖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昌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