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987号之一
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昭关大街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8938887M。
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明,男,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被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3162120A。
法定代表人:童祖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