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9137号
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守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守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