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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9137号 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守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守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