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1民初1267号之一
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扬皇,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廉江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李育华。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林镇周。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被告:广州市黄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潘思朋。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23元,减半收取45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 皓
审判员 张大会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