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民初45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锋,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09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雁茹,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侬光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文海
书记员黄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