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7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0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发,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多次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云南誉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对此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