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0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金国强,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县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金国强与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18)甘0502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清偿金国强1.借款本金769410元;2.利息769410元(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以后至付清时利息另行计算);3.律师费804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383元;4.支付迟延履行金18453元;以上四项共计1647056元,逾期未履行。2020年2月26日、6月14日、7月16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保险登记信息,查控出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341.53元,冻结扣划后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查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望江牌二轮摩托车1辆;***名下有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1辆;***名下有桑塔纳轿车1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放弃处置。
查出***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正大开发公司正大花苑小区某房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中段春风纺织公司春风小区某房屋,本院在2018年9月13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处置。***名下位于甘肃省张家川县新月城小区的房产暂不要求查封并处置。
2020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8月3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0年7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1647056元,已执行到位109341.53元,其余1537714.47元(本金769410元,利息768304.47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以后另行计算)尚未执行。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望江牌二轮摩托车、***名下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名下有的桑塔纳轿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放弃处置。保全查封的***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正大开发公司正大花苑小区的房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中段春风纺织公司春风小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处置,***名下位于甘肃省张家川县新月城小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且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房产暂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继续冻结,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