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0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与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给付劳务费等5515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控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证券,有1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零已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望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尚未控制,不宜处置。2019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限制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因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至今无果。已将本案执行详情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