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海润石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987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天水海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铺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苏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苏东,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向琪,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原告***、天水海润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庚耘电梯有限公司、陈苏东、向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水海润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海润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 冰
审 判 员 张 悦
人民陪审员 答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袁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