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4民初141号之二
原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二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泰勇,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芳,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泽选,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昔阳县水利局,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乐平镇乐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任昔阳县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柱,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昔阳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