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诸城市福利饲肥料加工厂、诸城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2民初3070号
原告: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万达广场豪景苑5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杰,潍坊奎文义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城市福利饲肥料加工厂,住所地:诸城市枳沟镇驻地。
被告:诸城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枳沟镇永庆街4号。
法定代表人:石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锋,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进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福利饲肥料加工厂(以下简称福利加工厂)、诸城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杰,被告万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利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万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福利加工厂偿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4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665%);2.被告万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6月23日,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与被告福利加工厂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福利加工厂向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借款250000元,被告万通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福利加工厂未应诉、未答辩。
被告万通公司辩称,保证期限内,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及债权受让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证事实如下:2003年6月23日,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与被告福利加工厂签订2003年福利借字1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福利加工厂向中国银行诸城支行贷款250000元,借款期限10个月,借款用途以贷还贷,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03%。还款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第十一条违约事件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中国银行诸城支行有权就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被告福利加工厂在借款人处盖章确认。同日,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与被告万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福利加工厂与中国银行诸城支行签订的2003年福利借字1号借款合同得到切实履行,被告万通公司愿意向中国银行诸城支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被告万通公司在保证人处盖章确认。同日,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将借款本金250000元发放至被告福利加工厂的银行账户,被告福利加工厂在借款凭证上盖章确认,借款凭证载明,还款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用途为以贷还贷。2004年6月3日,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向被告福利加工厂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一份,要求被告福利加工厂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福利加工厂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将对被告福利加工厂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全部从权利也同时转让。2006年6月23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信达公司共同在大众日报发布催收公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12月10日,信达公司与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信达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创潍公司,2007年12月24日,信达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公告,要求被告向创潍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12月23日、2010年5月17日、2012年5月16日、2014年5月15日,创潍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公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28日,创潍公司与潍坊日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中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创潍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日中公司,2015年5月29日,创潍公司与日中公司共同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公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7月28日,创潍公司、日中公司共同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公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18日,日中公司与和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日中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和进公司,2019年3月19日,日中公司、和进公司共同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公告,要求被告向和进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7日、2016年7月12日,创潍公司、日中公司曾向被告邮寄特快专递,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诸城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中国银行诸城支行将借款发放至被告福利加工厂的银行账户后,已履行贷款发放义务,被告福利加工厂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福利加工厂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福利加工厂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借款逾期后,应按逾期利率年利率7.665%计算。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福利加工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城市福利饲肥料加工厂偿付原告济南和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2004年4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7.66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诸城市福利饲肥料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