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诸行初字第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金国。
委托代理人高洪明。
第三人诸城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服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在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