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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诸行初字第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诸城万通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服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