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861号
申请人:天津高盛泰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艳艳
被申请人: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章
申请人天津高盛泰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07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2390.2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程利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