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7918号
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京津公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976。
法定代表人: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男,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尔特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舍尔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舍尔特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质保金4000元;2.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元;3.大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舍尔特公司与大地公司在2017年2月27日签订《定作加工合同》,就大地公司向舍尔特公司采购旅游环保厕所进行详细约定。合同总价款80000元,总价款的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之后结算支付。合同签订后,舍尔特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但是大地公司尚欠质保金及违约金未付。
大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支付质保金,大地公司拿到货是2019年10月28日,且拿到的是半成品,质保期期间大地公司没有收到货物,无法提出保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甲方大地公司与乙方舍尔特公司签署《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80000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为16000元。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合格交付定作物后,定作物在甲方提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即为60000元。余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即为4000元,在定作物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结算支付。乙方应当在第二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由甲方签字认可的《验收单》和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有法律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同时乙方应承担瑕疵发票面额10%的违约金。定作物的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指派专人与甲方对接设计施工事项,对于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缺陷应在收到上述设计文件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在乙方工厂内进行验收,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为合格后,方为合格交货。逾期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应当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免费保修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书面验收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保修期内,因定作物质量原因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场维修完善,如未按时到场维修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未履行保修义务,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到场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剩余保修金,乙方认可甲方单方作出的通知记录作为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的有效证据。保修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2.乙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3.因定作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4.不存在乙方未履行的其他合同义务。甲方不需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大地公司应向舍尔特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大地公司应自行提走舍尔特公司处的旅游环保厕所一个,该判决已经生效。
大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舍尔特公司移交旅游环保厕所一个,庭审中,大地公司称其于2019年10月29日提走货物。同时,大地公司主张其提货时货物处于未完工状态,并提供了照片予以佐证,但未提交照片原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定作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大地公司已经于2019年10月29日提走货物,且至今未向舍尔特公司提出保修的要求,现质保期已经届满,大地公司应向舍尔特公司支付质保金4000元,对于舍尔特公司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质保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舍尔特公司应当履行向大地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如果大地公司拒绝舍尔特公司履行义务,舍尔特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实际履行中,大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于2019年10月29日完成提货,质保期应于2020年10月29日届满,在此之前不应视为大地公司违约,对于舍尔特公司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起算时间有误且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000元;
二、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