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7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976。
法定代表人: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上诉人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慧
审  判  员   张丽新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思齐
书  记  员   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