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65558号
原告(反诉被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976。
法定代表人: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男,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尔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舍尔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被告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舍尔特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质保金30 500元;2.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 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大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舍尔特公司与大地公司在2017年4月21日签订《大地溪客花瓣房钢结构定作合同》,大地公司向舍尔特公司采购花瓣房钢结构进行详细约定。合同总价款610 000元,总价款的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之后结算支付。合同签订后,舍尔特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但是大地公司尚欠质保金未付。
大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舍尔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通过验收,舍尔特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保修义务,但是舍尔特公司收款后没有一次维修。故大地公司不予支付质保金并提起反诉:1.舍尔特公司支付违约金30 500元;2.舍尔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舍尔特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己方并未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甲方大地公司与乙方舍尔特公司签署《大地溪客花瓣房钢结构定作合同》约定:定作物名称花瓣房钢结构,非标产品,以甲方提供的设计说明及施工方案为准。计量单位5套,单价122 000元。合同总价610
000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即为305 000元。预付款到账及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后乙方安排生产制造。甲方在第一批3套定作物出厂前的3日内按照合同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7%即为164 700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货款后,无特殊情况应于24小时内安排箱体出厂。甲方在第二批2套定作物现场安装完工后3日内,按照合同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8%即为109 800元。余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定作物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结算支付,即为 30 500元。乙方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并附有甲方签字认可的《验收单》。定作物的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指派专人与甲方对接设计施工事项,对于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缺陷应在收到上述设计文件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甲方花瓣房样品的标准,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定作物交甲方进行验收,并经甲方及第三方使用人验收确认为合格后,方为合格交货。如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修理或更换合格的定作物。如乙方未能在此时限内调换合格定作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保修期为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书面验收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保修期内,因定作物质量原因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场维修完善,如未按时到场维修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未履行保修义务,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到场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剩余保修金,乙方认可甲方单方做出的通知记录作为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的有效证据。保修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2.乙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3.因定作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4.不存在乙方未履行的其他合同义务。甲方不需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庭审中,大地公司表示对方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中出现钢结构生锈和平台积水的问题并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佐证,对此舍尔特公司表示平台积水是大地公司设计失误导致,后期七套平台已经焊接完毕。大地公司表示平台积水一直没有解决,钢结构生锈其自行解决了,由于质量问题,最终客户一直没有通过验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往来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有:2017年7月14日,大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广饶度假屋钢结构需解决问题:1.钢结构生锈;2.户外平台二层满焊漏水;3.有三套平台需归位焊接。7月26日大地公司再次发送邮件,称因平台底板存在蓄水问题,希望尽快解决,否则将自行解决,费用自工程款中自动扣除。7月27日,舍尔特公司回复大地公司称:关于贵司山东广饶独家屋户外钢结构二层平台底板存在蓄水问题,澄清回复如下:1.该项目的具体施工设计方案是由贵司提供,我司完全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加工制造及现场完工验收,合同中我司的工作范围仅负责钢结构生产,箱体内外装饰装修由甲方负责,另外工厂内研发的样品房贵司的技术监督全程驻场监造,至今没有提出任何疑义。2.贵司平台钢结构的排水设计原本就不是有组织排水设计,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其次屋顶无组织排水设计,贵司是专业设计公司,这点专业常识贵司应该很清楚,屋顶一点水不存,谁也保证不了。另外屋顶采用的是平板焊接工艺,焊接变形量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时许可存在误差范围,贵司要求绝对的平整度,这一点任何一家工厂也实现不了,另外,我司7月21日-26日派遣安装人员以积极配合贵司完成了现场的维修整改工作。2017年8月15日,舍尔特公司向大地公司催款,大地公司回复称:广饶钢结构已经到达施工现场,但组装工作还未完成,还有七套平台没有归位,平台积水问题也没有解决,再次希望贵司能及时配合解决相关问题。后,大地公司再次发送邮件,称:广饶度假屋剩余七套钢结构户外平台目前已经满足归位焊接条件,望贵司安排工人于9月5日到场。舍尔特公司于9月6日回复称:应贵司要求我司生产部已派遣安装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安装归位,行程安排为:9月7日到达现场,9月8日安装。9月25日,大地公司向舍尔特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广饶项目钢结构部分,目前已全部复位,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强调三点:1.防锈工艺不到位,后续只是补了面漆,防锈工艺不达标;2.户外平台钢板焊接平整度存在积水问题,多次沟通不予解决,我方已安排其他团队解决,具体费用会从项目款项自动扣除;3.入户踏步楼梯形式存在异议,踏步缝隙太宽,鞋跟容易卡落,基于合作态度,我方想自行铺板解决,但钢结构没有退让空间,无法铺设安装(此项需等待使用方验收结果),由于一些细节工艺问题,目前无法预计我方的损失,需我方产品完全验收交工后,才能更为合理履行付款事宜。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载明:2017年6月1日,大地公司的工作人员签订安装验收单,对花瓣房的主体钢结构、外观油漆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舍尔特公司提交的《大地溪客花瓣房钢结构定作合同》、判决书、往来邮件,大地公司提交的《大地溪客花瓣房钢结构定作合同》、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等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地溪客花瓣房钢结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照庭审查明的事实,虽然大地公司在邮件中反映了平台漏水及钢结构生锈的问题,但是舍尔特公司称漏水是由于设计问题,钢结构生锈也已经处理。大地公司现有举证未能证明平台漏水系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以及舍尔特公司未在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且,2017年6月1日大地公司签署了安装验收单,验收通过了主体钢结构和外观油漆,故本院确认舍尔特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相应义务。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大地公司应依约支付质保金,未按期支付的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大地公司称舍尔特公司违约并主张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0 5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 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