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7919号
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976。
法定代表人: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男,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尔特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舍尔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舍尔特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质保金67500元;2.判令大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大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舍尔特公司与大地公司在2017年3月22日签订《大地溪客奥园项目钢结构定作合同》,大地公司向舍尔特公司采购集装箱模板房钢结构进行详细约定。合同总价款1350000元,总价款的5%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之后结算支付。合同签订后,舍尔特公司依约完成合同,但是大地公司尚欠质保金及违约金未付。
大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支付质保金,合同第8条约定了免费保修的时间,如果未履行保修义务三次以上有权扣除全部剩余保修金。大地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9月15日、10月27日给舍尔特公司发送邮件要求维修检修,舍尔特公司一直没有响应,大地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并且保留后续维修产生相关费用的追究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甲方大地公司与乙方舍尔特公司签署《大地溪客奥园项目钢结构定作合同》约定:定作物名称集装箱模块房。数量33套,合同总价1350000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为270000元。预付款到账及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后乙方安排生产制造。在乙方完成项目A1/A2区定作物生产制作,甲方正式进驻乙方工厂进行A1/A2区定作物室内精装后的3日内,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40%进度款,即540000元;甲方在定作物出厂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的进度款即为270000元,在乙方完成所有定作物的现场吊装施工并经最终使用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进度款即为202500元。余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定作物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结算支付,即为67500元。乙方应当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由甲方签字认可的《验收单》。定作物的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应指派专人与甲方对接设计施工事项,对于设计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缺陷应在收到上述设计文件后的3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定作物交甲方进行验收,并经甲方及第三方使用人验收确认为合格后,方为合格交货。如交付的定作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修理或更换合格的定作物。如乙方未能在此时限内调换合格定作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保修期为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书面验收文件所载时间为准。保修期内,因定作物质量原因发生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场维修完善,如未按时到场维修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追索。未履行保修义务,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到场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剩余保修金,乙方认可甲方单方作出的通知记录作为乙方未按时到达现场的有效证据。保修金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2.乙方已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3.因定作物质量问题给甲方或最终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已经赔偿该损失或赔偿金已经从保修金中扣除;4.不存在乙方未履行的其他合同义务。甲方不需要支付保修金的利息。
庭审中,大地公司表示舍尔特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中出现平台积水的问题并提交了双方往来邮件佐证,对此舍尔特公司表示平台积水是大地公司设计失误导致,后期七套平台已经焊接完毕。大地公司表示平台积水一直没有解决,由于质量问题,最终客户一直没有通过验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往来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有:2017年8月17日,大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北京奥林匹克集装箱钢结构需解决问题:1.中心B区收银区域棚顶出现滴锈水情况严重,影响正常使用;2.A1区箱体出现严重的东侧(展示面)排水情况,与原设计不符,顶面原有处理排水水泥砂浆,对外观箱表面破坏较严重;3.所有箱体外电箱只保留锁孔,未安锁,外电箱上挡雨檐未安装到位,导致外电箱积水严重。9月15日大地公司再次发送邮件,关于奥森公园项目,集装箱体现场甲方已做出明确回复,对应贵公司整改内容:1.A1区箱体外表面排水施工未完善,导致局部铁锈腐蚀表面问题,建议拿方案今早现场处理完善。2.A1、B区乱石槽钢板生锈,建议做防锈处理。3.A1、A2支撑柱漆脱落,建议做防锈处理。4.部分箱体外局部出现漆脱落、建议统一排查做防锈处理。5.B区后厨箱体内,箱体与箱体缝隙处未打胶封堵,建议封堵。6.B区顶棚内积水,导致顶棚碳化木板开裂变形,建议补做溢水口与导水措施。10月27日,大地公司向舍尔特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北京新奥和元文化奥林匹克中心花园龙形水系第六区消费配套设施租赁项目》所涉及的后期维修共计6个问题。2017年9月19日至11月22日,舍尔特公司向大地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大地公司维修方案及产生原因和解决办法。2017年11月22日,舍尔特公司的邮件中称,关于奥林匹克公园集装箱美食街项目维修事宜,维修人员经过现场与你沟通,已经按照贵司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维修结束。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大地公司应向舍尔特公司支付202500元,违约金时间调整为2017年8月4日,该判决已经生效,该笔进度款的付款条件是项目验收合格三日内。
以上事实,有舍尔特公司提交的《大地溪客奥园项目钢结构定作合同》、判决书、往来邮件,大地公司提交的《大地溪客奥园项目钢结构定作合同》、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等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地溪客奥园项目钢结构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照庭审查明的事实,虽然大地公司在邮件中反映了平台漏水的问题,但是舍尔特公司称漏水是由于设计问题。大地公司现有举证未能证明平台漏水系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以及舍尔特公司未在通知后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并且从生效判决可以推定舍尔特公司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故本院确认舍尔特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相应义务。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大地公司应依约支付质保金,未按期支付的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67500元;
二、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