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5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976。
法定代表人:文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娟,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章,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舍尔特中加(天津)钢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7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北京大地溪客露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田 璐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衍
书  记  员   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