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755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温同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