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知民初57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50号万达广场B座1-1601。
法定代表人:穆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汉华易美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视觉中国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经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吸引粉丝关注为目的,未经授权于“广阳智慧环保”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4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不属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2.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特别是相关公证书载明其住所地不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在河北省廊坊市,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合署办公协议》,其中载明:“甲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乙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同属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务对象及工作性质相近、公司管理系统相同且员工间联系紧密;为方便协调资源、精简效能、统一规范运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从天津安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租赁的位于东丽区张贵庄铁路桥东安达××楼××室的办公场所提供给乙方,供双方合署办公之用。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汉华易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住所为天津市武清开发区××路××号××室,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营业场所为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根据上述《合署办公协议》记载,现汉华易美公司使用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汉华易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没有作为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汉华易美公司现在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开展经营活动,未在武清开发区发达路2号301室处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故汉华易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为其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被告的侵害。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住所地,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明确规定同意指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天津市辖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发生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除外);3.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著作权纠纷下一级案由,根据上述批复,本院有管辖权。
关于被告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本案管辖权的问题,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故被告主张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屹松
审判员 张培松
审判员 冯建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方宁
书记员刘晓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