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初10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A座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