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嘉楠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盛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7367号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北环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2MA0CJGH70U。

法定代表人:王亚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许扬,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宏丰苑**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682791697W。

法定代表人:郝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男,1986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转,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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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焦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