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德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天地德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425民初2620号
原告:***,男,回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艳,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天地德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地德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德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天地德森公司支付工程款41797.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付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天地德森公司委托***承担彭阳县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第三期)各项测绘工作,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为41797.71元,于完工后5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7年10月,***完工后将各项测绘资料提供给天地德森公司。2018年7月16日,***向天地德森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2018年12月19日,双方补签合同。该款经***多次催要,天地德森公司拒不支付。
天地德森公司辩称,***与天地德森公司职工***个人签订的合同,与天地德森公司无关,故不同意支付。
***依法提交了测绘协议书、聊天记录(微信、短信、邮件)、测量数据报告、增值税发票。对天地德森公司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提交的测绘协议书,天地德森公司认为该协议系***与***个人签订的,与天地德森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协议书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天地德森公司职工***、***以天地德森公司名义将彭阳县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第三期)项目测绘工作交由***完成。***完成测绘工作后,通过电子邮件将测绘成果交予***。2018年7月16日,***在银川市金凤区国家税务局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12月19日,***、***以天地德森公司名义与***补签测绘协议书,天地德森公司未在协议上加盖印章。双方约定测绘费用为41797.71元,于建设单位付第一笔工程款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与天地德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经审查,***与天地德森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首先,天地德森公司职工***、***以天地德森公司名义与***洽谈合同,洽谈合同的地点是天地德森公司位于彭阳的项目部。***通过网上查询,核实了***系天地德森公司股东。天地德森公司也承认***、***具体负责茹河流域三期项目。因此,***有理由相信***、***系代表天地德森公司与其洽谈合同;其次,***、***具体负责天地德森公司的茹河流域三期项目,该项目的测绘工作亦属于天地德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将茹河流域三期项目测绘工作交由***完成系履行职务行为;第三,***完成工作成果后,将工作成果交付于天地德森公司职工***。***、***代表天地德森公司与***补签测绘协议,天地德森公司虽未加盖印章予以追认,但***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与天地德森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综上,***与天地德森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依约完成了各项测绘工作,天地德森公司应支付测绘费。因此,***要求天地德森公司支付测绘费41797.7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逾期利息。本案中,***先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后补签合同时才对测绘费用进行了约定,实际上是双方对测绘费用的结算。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建设单位付第一笔工程款后五日内,但天地德森公司并未实际承包该项目,付款期限不明确。天地德森公司本应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测绘费,但双方于2018年12月19日才进行结算,故天地德森公司应在结算同时支付测绘费。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天地德森公司未按时支付测绘费,客观上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因此,***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天地德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测绘费用4179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12月20日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被告宁夏天地德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海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