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沃斯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福沃斯电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永民初字第4385-2号
原告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张西堡镇借马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福沃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312国道望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福沃斯电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苏州福沃斯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5元、保全费2347元由原告河北硅谷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延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